2017年10月16日
术语
正片开始前还是先跟大家普及下相关概念(高端玩家请自动跳过~)
CAT: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UN Committee against Torture)
UPR:普遍定期审议(Universal Periodic Review),这是一个独特的程序,涉及对所有联合国成员国人权记录的审议,旨在确保一视同仁地评估每个国家的人权状况。
CEDAW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Committee on the Elimination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
SOGI:sexual orientation, and gender identity,性倾向和性别认同
中国政府与SOGI议题的八次邂逅
表态都说了啥?是要与SOGI议题继续暧昧还是斩钉截铁发了好人卡?
2008 CAT审议
时间轴先拨到2008年,这一年,CAT对中国第四次审议的问题清单涉及了性倾向与性别认同议题:
“10. 在防止酷刑或虐待方面,就《公约》的规定向警方提供了什么特定的培训?是否有某种具体培训的课题涉及针对有特殊需要的人员及弱势群体的酷刑或虐待,如老人、妇女、儿童、残疾人、有不同性取向的人及可能遭歧视的其他人?”
不过,中国政府在回应中并未明确针对不同性向者的情况作出回应。
2011 年人权理事会第17/19号决议
在就2011年第17/19号决议(南非决议)表决时,中国、布基纳法索和赞比亚投了弃权票。虽然中国在此决议上的立场不是积极的,但也没有对该决议进行激烈的反对,而是采取了观望态度。
2013.10 第二轮UPR
2013年10月,在人权理事会的第二轮普遍定期审议中,爱尔兰与荷兰就性倾向与性别认同相关议题向中国政府提出了建议:
“设立反歧视法律法规,确保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者享有平等待遇,包括在学校和工作场所享有平等待遇。”(爱尔兰)
“按照国际标准,在劳动和就业法律中加入禁止一切歧视的规定,包括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身份、族裔、宗教和艾滋病毒感染情况的歧视。”(荷兰)
虽然措辞笼统,但中国政府还是积极回应了两国建议:
接受并已经执行。中国在许多法律中都规定了禁止对不同群体的歧视。(爱尔兰)接受并已经执行。中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就业促进法》对反对就业歧视作出较为系统的规定。(荷兰)
可以看出,中国对于SOGI议题所涉人群遭受的歧视并未做出正面的承认或回应。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看,做出“接受”的回应至少是在宏观层面肯定了性与性别少数群体同样受到国家反歧视措施的保护。因此,虽然不能将此次UPR审议中的政府回应视为对SOGI议题的一次完全正面或明确的表态,却不应该忽视其积极意义。
2013.12 邀请联合国“在法律和实践中的歧视妇女问题”工作组访华
2013年12月12日至19日,中国邀请联合国在法律和实践中的歧视妇女问题工作组访华。在工作组于2014年6月发布的对中国的国别访问报告中,“妇女面临多种歧视”部分讨论了中国女同、双性恋和跨性别女性面临的歧视与家庭暴力等问题,并就此向中国政府提出了改进建议。这是联合国特别程序机制首次在国别报告中明确体现出对中国LBT人群的关注且就此向中国政府提出建议。中国政府尽管并未就工作组报告和意见中与SOGI相关的内容做直接回应,但能够主动邀请工作组访问,已然是一种进步。
2014.05 经社文审议
2014年5月,在经济 、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对中国的第二次审议中,民政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李健谈到了性倾向与性别认同议题,并指出:
“在中国法律中,婚姻仅限于在两个不同性别的个体之间缔结。同性婚姻的议题是非常具有争议性的,不过中国政府会密切关注这个领域内的发展。”
中国政府代表此次明确谈及了有关同性婚姻的议题,并表现出了对这一议题的兴趣。
人家都说兴趣是最好的老师……
2014.09 人权理事会27/32号决议
在2014年的第27/32号决议的表决过程中,中国投票支持了7项要求剔除明确涉及“性倾向与性别认同”的修正案,但是此7项修正案并未通过。此后,中国对决议草案投了弃权票,并在投票后进行解释道:
“中国反对基于一切理由的歧视和暴力行为,支持人权理事会促进该领域的建设性对话与合作。中方同时认为,促进和保护人权应尊重各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宗教背景和道德观念等。人权理事会不应过度关注国际社会没有广泛共识的问题,以避免导致人权理事会的严重分歧和对抗,因此中方对L.27人权、性取向和性别认同决议草案投了弃权票。”
从中国政府支持修正案的行为看,其对SOGI议题主流化的态度仍非积极。但从最终在决议上投弃权票并进行解释性发言的行为来看,中方对SOGI议题的被动消极态度与各国在此议题上的立场分裂、及在此背景下“站队”可能带来的政治与社会风险有关,而非来自于对该议题所涉及人群本身的歧视。
2014.10 CEDAW审议
在2014年10月CEDAW对中国的第七、八次审议中,日本委员林阳子女士提出了中国性少数女性仍面临健康方面的歧视,以及同性恋和双性恋被列为精神疾病且仍面临强制“治疗”等问题,中国代表团成员、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牟红女士代表中国政府做出表态,指出:
“无论其性取向如何,中国公民的权利都受到法律保护。在中国,对于同性恋的态度已经变得比过去更为进步。也有社会组织可以向女同双性恋及跨性别妇女提供相关的支持与服务。”
虽然小编二十几年的人生中还没有体验到这种服务,anyway,这是中国政府首次在联合国层面公开明确政府在对待LGBTI群体上的非歧视原则,其积极意义不言而喻。
2015 CAT审议
2015年,CAT对中国进行第五次审议。在交与国家的问题清单中,委员会要求中国政府补充有关同性恋在中国仍面临“扭转治疗”的相关信息,不过中国政府并未对此做出回复。
11月17日,在正式审议中,委员会副主席盖尔女士(Ms. Felice Gaer)再次就同性恋者遭遇“扭转治疗”及LGBT人群被送入精神病院的情况提问。次日,中国司法部代表对此进行答复,这也是中国政府首次对以上问题作出直接回应:
“中国并没有将LGBTI看作一种精神疾病或要求对LGBTI人群进行强制治疗。他们也不会被关在精神病院里。的确,LGBTI群体在社会接受度以及就业、教育、健康和家庭生活等方面都面临着一些实际的挑战,这值得我们关注,但它不应被纳入到公约的范围里。”
不知各位看官有没有发现,副主席提问时使用的是“LGBT人群”,而中国代表回答的是“LGBTI”(说,代表你是不是私下悄喵补课啦)。
不仅如此,针对上述问题的建议也被写入了此次公约审议的结论性意见中,这是中国参与的所有公约审议中,结论性意见里首次直接包涵针对中国大陆LGBTI议题的相关内容。
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
中国政府在国际层面对SOGI相关议题的态度已经由曾经的逃避问题,到逐渐正视问题,再到以积极的姿态予以应对。从这一演变中,我们可以清楚地感受到中国政府的进步,而这进步中的每小一步既得益于联合国和国际社会对SOGI议题的关注和倡导,也得益于中国的性与性别少数群体的生存与人类发展得到了更多来自国际社会的关注,且这一关注正在不断在联合国相关机制中得到反映,并要求中国政府亦做出回应。对于中国的官员而言,此类国际性互动也是了解联合国在SOGI议题上的相关标准、并加深对性与性别少数群体权益重要性之认识的有益机会。当然,要想促进中国政府在国际层面的官方表态进一步落实到国内政策制定和执行层面,中国的LGBTI民间组织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最后一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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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案 | 鮻鮻
编辑 | G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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