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网信办在网络监管立法里首次提到“性别歧视”概念,体现了有关部门对互联网生态中性别平等观念的重视,快来抓住这次机会,一起提出多元性别视角的建议吧!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
2023年5月10日
具体提交意见通道详见网信办通知:http://www.cac.gov.cn/2023-04/11/c_1682854275475410.htm
大家可以参考以下修改内容和理由提出自己的意见~
【建议修改】
【1】
在第四条第一款“民族歧视”后增加“含有性别、性别认同、性倾向和性别表达歧视”。即改为:(一)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应当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含有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含有性别、性别认同、性倾向和性别表达歧视,暴力、淫秽色情信息,虚假信息,以及可能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内容。
【2】
在第四条第二款“性别”后增加“性别认同、性倾向和性别表达”。即改为:(二)在算法设计、训练数据选择、模型生成和优化、提供服务等过程中,采取措施防止出现种族、民族、信仰、国别、地域、性别、性别认同、性倾向和性别表达、年龄、职业等歧视。
【3】
在第十二条“性别”一词后增加“性别认同、性倾向和性别表达”。即改为:
提供者不得根据用户的种族、国别、性别、性别认同、性倾向和性别表达等进行带有歧视性的内容生成。
【修改理由】
数据作为人的产物无法完全中立,人工智能在收集、分类、生成和解释数据的全过程中也会产生与人类社会相同的偏见和歧视。多元性别群体长期以来遭受社会的边缘化,技术系统搭建起的人工智能也会忽视这一群体。当前《征求意见稿》明确列举的反歧视领域范围较窄,以致我国现实中一些相当严重的歧视现象没有得到禁止,如基于性别认同、性倾向和性别表达的歧视,这些都需要立法明确列入禁止的范围,每个人的人格尊严都应当得到捍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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