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30日
2022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保法》”)修订完毕,并将于2023年1月1日开始施行。修改后法条数量新增三分之一,在医疗健康、生育保障、平等就业、反性骚扰等领域制定了更为详细的规范,可谓是一次大修。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妇保法》对于妇女的界定,仍是在传统的男女二元性别框架下,即以身份证件显示的性别进行“男”“女”区分,因而多元性别议题在本法的修订中未能得到充分考量。不过,对于多元性别社群中的女性群体而言,本次新修订《妇保法》的部分条款与自身权益保障仍密切相关,值得重视。
本文旨在梳理和分析《妇保法》对中国多元性别群体权益的影响,既包括《妇保法》对旧法的修订和新增内容的积极或消极影响,也包括《妇保法》所没有涵盖的内容导致的在中国多元性别群体权益保障方面的缺憾。
01 强调“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对“歧视妇女”的定义进行补充
第一章 | 总则 |
第二条 | 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促进男女平等,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
第十条 | 国家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男女平等意识,培育尊重和关爱妇女的社会风尚。 |
在本次修订中,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从原来的第二条第二款提前至第一款,并新增第十条,明确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凸显了立法对这一基本国策的重视。不过,新修订《妇保法》依然沿用了“男女平等”的说法,而非社群所倡导的,更包容、更多元、更反对性别刻板印象的“性别平等”的表述。笔者认为,这应当是出于法律用语的统一性的考虑,使此处用语与《宪法》和其它法律中涉及“男女平等”的表述保持一致,以避免法律用语的混乱。不过,我们依然期待今后的各项立法与修法能突破传统性别视角,以更包容的法律用语保障多元性别社群的合法权益。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早早于1980年就批准了被誉为“妇女权利法案”的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但却因未在国内法中对“歧视”做出明确定义而多次被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CEDAW)提醒建议。本次修订中,新法在第二条增加了“禁止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的内容,在某种程度上补充了“歧视妇女”的定义,也是对CEDAW的常年关切进行回应。
02 完善校园与职场的性骚扰处理机制,强化学校与用人单位法律责任
第三章 | 人身和人格权益 |
第二十三条 | 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
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
第二十四条 | 学校应当根据女学生的年龄阶段,进行生理卫生、心理健康和自我保护教育,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提高其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保障女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发展。
学校应当建立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性侵害、性骚扰的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女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通知受害未成年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女学生,学校、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保护其隐私和个人信息,并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 |
第二十五条 |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一)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 (二)明确负责机构或者人员; (三)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 (四)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 (五)设置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投诉渠道; (六)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及时处置纠纷并保护当事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七)支持、协助受害妇女依法维权,必要时为受害妇女提供心理疏导; (八)其他合理的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措施。 |
第九章 | 法律责任 |
第八十条 | 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并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造成妇女权益受到侵害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由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
新《妇保法》紧跟《民法典》相关规定,在此前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性骚扰的具体方式以及妇女遭遇性骚扰后的处理机制,同时规定了学校、用人单位等在预防和处置性骚扰时应当采取的措施。其中,新法第二十四条衔接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提出的“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的目标,对学校开展相关教育提出要求,为科学的性教育进一步走进校园提供了法律依据。
不过,新法并未明确相关措施的方式和内容,在具体执行中,有将性教育理解为简单的“防性侵教育”甚至是“守贞教育”的嫌疑和风险。对此,我们依然提倡在校园内推广全面性教育,以提升学生的性别平等意识,建设更加包容、多元、友善的校园环境。
此外,针对性骚扰实施者,新法明确了公安机关及其所在单位的处分职权,并强化了学校与用人单位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利于督促校园与职场创建更加性别平等与友善的学习、工作环境。
03 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
第三章 | 人身和人格权益 |
第二十九条 | 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
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
此前,我国涉及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规定仅出现在《反家庭暴力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且其适用往往严格限制在异性恋传统家庭环境下的家庭成员之间,难以推广到多元性别社群间的亲密关系或多元家庭环境中。
值得一提的是,本次修法针对妇女在恋爱、交友关系中遭受的骚扰和暴力,进一步扩大了保护范畴,并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扩大至前述关系中,是对《反家庭暴力法》的有益补充,为多元性别社群的权益保障提供了新的空间。具体而言,对于在同性恋爱、交友关系中遭遇骚扰和暴力的女性,也可适用本条规定依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拓展了权益救济渠道。
04 明确配备满足妇女需要的公共厕所
第三章 | 人身和人格权益 |
第三十四条 | 各级人民政府在规划、建设基础设施时,应当考虑妇女的特殊需求,配备满足妇女需要的公共厕所和母婴室等公共设施。 |
尽管新法未提及无性别厕所的建设,但新法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配备满足妇女需要的公共厕所和母婴室等公共设施”,在一定程度上为多元性别女性的厕所使用需求提供了保障,也为无性别厕所的普及提供了可倡导的空间。不过,“母婴室”的表述仍强化了由女性承担育婴职责的刻板印象,同时未考虑多元成家情形下的育婴问题,希望在未来的修法中可以进一步改进。
05 明确要求消除就业性别歧视
第五章 |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
第四十二条 |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就业保障政策措施,防止和纠正就业性别歧视,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为就业困难的妇女提供必要的扶持和援助。 |
第四十三条 | 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
第四十九条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招聘、录取、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辞退等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
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方面,本次修法的一大进步是明确要求消除就业和招录(聘)过程中的性别歧视现象。除新增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的一般规定外,还罗列了就业性别歧视的具体情形,并明确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是对2019年人社部、教育部、司法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最高人民法院等9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在立法上的回应,在更大程度上保障了妇女在求职与就业环节的平等权益。
针对多元性别社群中非婚生育的女性,新增条款明确禁止用人单位“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等,从而保护了女性求职者的身份隐私与生育隐私。
同时,针对跨性别女性在完成身份证件性别更正后仍会在就业时遭遇身份歧视的情形,也可尝试利用本部分相关规定指出用人单位的性别歧视行为,并向地方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06 强调对困难妇女的帮助
第五章 |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
第五十二条 |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加强贫困妇女、老龄妇女、残疾妇女等困难妇女的权益保障,按照有关规定为其提供生活帮扶、就业创业支持等关爱服务。 |
新法考虑到部分女性群体存在女性身份与其它困境身份的交叉,特别新增对“贫困妇女、老龄妇女、残疾妇女等困难妇女”权益保障的要求,是具有进步意义的。在这一交叉视角下,多元性别女性遭遇的困境——如跨性别妇女的医药需求困境等——将有进一步的倡导空间。
总结
除前述重点分析的法律规定外,本次修法还加入了男女平等评估机制(第八条)、妇女发展状况统计调查制度和性别统计监测指标体系(第九条)等新机制,这些机制将成为未来科学制定相关政策和法律的重要依据,也为在其中纳入多元性别议题和视角留存了一定的空间。
同时,新法针对妇女权益的保护,还明确了约谈用人单位(第七十六条)、开通妇女权益保护服务热线(第七十六条)、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第七十七条)等新措施,进一步完善了妇女权益的保障路径。
但需要注意的是,整体上,本次《妇保法》的修订仍以传统二元性别框架下的女性为关注对象,并未直接考虑多元性别社群的权益保障,特别是跨性别女性基于自身客观情况的特殊需求也未得到充分考量。此外,新法对于非婚生育妇女的权益保障没有明确规定,致使单身生育、“A卵B怀”等多元性别社群中的常见生育情形可能会在技术与政策层面上面临难以突破的障碍,这也体现了本次修法的保守性。不过,部分修法在某种程度上为保障多元性别社群的合法权益提供了补充路径或开拓了倡导空间,仍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注:本文表格中加粗字体为本次修法新增或有变动的内容。
作者:玉良,FanFan
研究顾问: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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