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7日
本系列接下来的两篇推文将用多元性别的视角带大家一起探讨,如何看待两会代表和委员提出的、与我们权益息息相关的提议。本篇推文将先为大家梳理平等就业与生育方面与多元性别群体相关的提议,在此基础上简述社群与此该议题相关的部分事件,最后作出发展需求的畅想与呼吁。
一、“就业是最大的民生”——消除就业限制,完善保障政策
01 两会建议:代表、委员这样说
全国人大代表邱立成:建立健全反就业歧视法律体系
全国人大代表邱立成认为,我国目前仍没有一部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来调整就业歧视问题。因此,建议积极借鉴国外在就业平等方面的一些经验,制定权利义务明晰、操作性强的专门法律,构建健全的反就业歧视法律法规体系。
全国政协委员陈中红:建议以相关生育政策作为加强就业领域男女平等的手段
全国政协委员陈中红认为,要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强化两性在家庭抚育方面的平等责任,增强产假灵活性,创造家庭共同承担养育责任的良好氛围。一方面向社会传递父亲应该同样履行育儿责任的正面信息,增加父亲承担照顾责任的比例,降低企业雇用女大学生、育龄妇女的成本,有助于促进男女就业的机会平等;另一方面也减轻女性育儿负担,有助于保护女性就业权利和促进职业发展。
民主党派民进中央:尽快出台反歧视就业专门法
民主党派民进中央建议,以专门法的高度对学历、性别、年龄、地域等就业歧视问题做出立法规定,推动修改和完善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对各类就业歧视行为实施严格问责,严禁招聘单位发布含有限定高校类型和学历歧视的信息,维护高校毕业生和其他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
02 促进平等就业:近年进展回顾
平等就业始终是多元性别人群所面临的一大“挑战”。但伴随2015年新修《就业促进法》中对反就业歧视的明确强调,以及2018年末最高人民法院对“平等就业权”案由的增加,我国的反就业歧视法律政策体系也在日益完善。同时,深圳还建立了地方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委员会,作为政府内部机制共同推进性别平等评估机制有效运行。这些进展势必惠及多元性别群体。
视线聚焦于多元性别群体,这些年来也不断有基于性倾向、跨性别身份歧视的司法案例出现。它们增加了多元性别群体的可见度,更在司法实践中反映出我国反就业歧视法律制度的进步空间。如2015年的中国首例性倾向就业歧视案小红帽案,法院认为无法证明被解雇是基于性倾向的歧视而败诉;2018年青岛的同性恋教师案;跨性别者就业性别歧视第一案C先生案,尝试同时提起“劳动争议纠纷”和“一般人格权纠纷”两种案由来维权并历经近3年时间;小马诉次元公司案为跨性别平等就业权纠纷第一案,遭遇重重障碍败诉,折射出立法的缺失与司法理念的滞后;当当网劳动争议案的判决理由则体现了对跨性别者的尊重,在二审判决书中确立了新的规则:“法律条文虽然并未明确规定劳动者不因变性而受歧视,但劳动者因为进行性别置换手术而转变性别并获公安机关认可后,其享有平等就业不受歧视的权利,应系其中之义。”体现出司法的进步。
(小马诉次元公司案)
(从左至右依次为:马云律师、当事人小马、专家证人刘小楠、王永梅律师、同语的徐玢)
(当当网劳动争议案二审民事判决书节选)
03 平等就业促进:展望与呼吁
正如本次两会中的建议,我国尚无独立的反歧视法,立法上尚无对就业歧视的界定,司法上也尚无统一的歧视案件司法裁量基准。虽然“平等就业权纠纷”已成为独立诉讼案由,但司法实践尚有限,法院也常受制于原有的审查基准(劳动纠纷、侵权纠纷等),使得就业性倾向和性别认同歧视很难被认定。希望如代表所言,我国能尽快制定权利义务明晰、操作性强的专门法律,构建健全的反就业歧视法律法规体系,以促进并实现对多元性别群体平等就业权的保障。
关于我国的反歧视立法,已有多名专家学者提出了“《反就业歧视法》(专家建议稿)”。蔡定剑教授、刘小楠教授等组成的起草小组在2008年即作出了该建议稿的初稿,并分别于2009—2017年间作了六次修改;周洪宇教授也曾于2006年提出过“建议稿”的设计。除此之外,也有多名学者就中国的反就业歧视法律构建或专门问题作了研究。在该领域我国已具备了一定规模的智囊团。
另一方面,正如《妇女权益保障法(草案)》中增加了关于促进就业平等的条款,反就业歧视法律制度业已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下不断建立、完善。就业是民生之本,而就业中的平等更是民心所向。期待在劳动法等部门法未来的修法中,出现更多反歧视条款。
二、生育政策——三胎号角已吹响,非婚女性生育权同样引起重视
01 代表们这样说
全国人大代表华树成:赋予适龄单身女性生育权利。
全国人大代表黄细花:保障单身女性的生育权,及非婚生子女的平等权利
全国人大代表黄细花认为,随着女性教育和职业发展水平的提高,我国城市里的大龄未婚女性也越来越多,其中不乏有能力和意愿去独立抚养孩子的未婚女性,为此,国家卫健委、妇联应出台政策允许单身女性享有与已婚女性一样的生育权利和福利。
民主党派民进中央:完善托育服务体系顶层设计与地方制度
民主党派民进中央认为,需要完善托育服务体系顶层设计,并督促各地方制定解决方案,才能将“每千人口拥有4.5个婴幼儿托位数”的指标逐年分解到位。还需引导鼓励用人单位参与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缓解生育女性职业发展矛盾。
全国人大代表卢馨:完善男性育儿假制度
全国人大代表卢馨认为,应适当延长男性育儿假并建立灵活的休假制度,男性陪产育儿假可以不一次性休完,而是建立假期分割、共享的灵活休假制度。
02 多元性别群体生育权:非婚女性生育与人工辅助生殖
首先是非婚女性的生育权利,实则是一个包含了多种权利在内的集合。在近年,主要有争取冻卵权利与争取生育保险的权利在实践中出现并引发人们关注,其实现也直接关乎到生育意愿的女同性恋群体的权利。
一则是徐枣枣冻卵案,起因是医院仅以其非婚女性身份为由而拒绝提供冻卵服务。我国现有法律与规定确未明确非婚女性的冻卵权利,但正如人大代表黄细花所言,我国已不乏有能力和意愿独立抚养孩子的未婚女性;另一方面,对暂时没有生育打算的非婚女性而言,冻卵更是生育力保存的必要手段。那么,就本次两会中多名代表提出的非婚女性生育权,其中包括非婚女性冻卵权似乎是题中应有之义。
二则是单身母亲领取生育保险的权利。张萌在2017年因其无婚姻证明,而未能在上海领取生育保险,为实现该权利,其也通过行政与诉讼手段争取了三年,最终领取到生育保险金,上海也成为继广东后第二个非婚生育可以成功申领生育保险的地区。生育保险无疑是对实现非婚女性生育权重要的物质保障,事关社会保障的保险不是“福利”而应是“权利”,其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图为徐枣枣)
(图为张萌)
其次是人工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对多元性别群体而言,该技术在实践与权利层面都至关重要,直接关乎其生育权能否实现、有无机会实现。但目前在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不对包括同性恋者在内的未婚人士开放。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只适用于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患有特定不孕(育)症的异性恋夫妻。2003年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规定,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非婚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03 多元性别生育权:展望与呼吁
随着三胎政策的出台,为了积极鼓励生育,国家有望通过相关法律政策,将非婚女性生育权及相关制度权利纳入保障范围。如实践中的非婚女性冻卵权、单身母亲领取生育保险的权利、本次两会中代表提出的非婚生子女平等保障权利等。从立法现状来看,各省从2016年起也陆续推出关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相关的条例,这也体现出该现实问题愈加引起政府层面的重视。另一方面,魏伟教授多年来一直从事彩虹家庭、LGBT群体生育的相关研究,从现状描述与学术分析方面产出很多成果;实践中也有“三男一宅”彩虹家庭记录。遗憾的是,现有法律政策在人工辅助生殖上仍均未突破异性恋夫妻的范畴。
但从本次两会代表关于生育的提案中,我们也可以看到一些风险。比如三胎政策、男性生育假等是否会反向造成无法进入婚姻的多元性别群体的平等权利缺失?这些问题还需要继续观察。
# 在下期的推文中,我们将带大家一起来关注两会提案中,校园未成年人性教育与心理健康、以及弱势群体公益诉讼议题与LGBT群体相关的解读~敬请期待!
作者 | Ray
排版 |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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