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19日
两会又双叒叕圆满结束啦~
在同看“两会”的第一弹中,我们给大家介绍了关于两会的小常识,梳理了政府对去年两会提案的部分回复。
在接下来的几篇中,我们会将目光直接聚焦到最热最in的两会议题上,在多元性别的视角下进行观察,提供最新鲜最全面的两会“干货”。快来看看代表和委员们都在关注什么吧!
既然每年开会都绕不过国际劳动妇女节,那么代表们的议题当然离不开最光荣的【劳动】人民啦!
今年,就业歧视仍旧是大家最关注的问题之一。
从民间到官方,关于平等就业的各种问题被不断热议。这一篇,我们就来好好谈谈关于“就业歧视”的事。
一大波官方“干货”
首先,统筹全局的终极大boss——政府工作报告,继去年首次提出“消除性别和身份歧视”,推动更加公平、充分的就业后,今年继续强调要“坚决防止和纠正就业中的性别和身份歧视”。解决就业歧视问题在政府工作中到底有多重要,就不用我多说了吧。
除此之外,在新鲜出炉的热乎乎的代表建议中,我们也发现了不少关于就业歧视的内容:
“明确‘就业性别歧视’的定义,完善反就业性别歧视约谈机制,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系统,对实施、纵容就业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加强处罚……”(人大代表魏志民、张汝财等)[1]
“明确‘就业性别歧视’的法律概念,以增强其操作性;明确各个部门对就业性别歧视的监管职责,完善劳动保障监察体系……”(人大代表宋静)[2]
“加快推进《反就业歧视法》,填补法律空缺,将就业市场上的一切行为规范化。从法律的角度界定“歧视”的内涵……”(人大代表聂鹏举)[3]
“建议健全促进性别平等的法律法规体系,增强法律适用性和可操作性,明确性别歧视定义、分类和范围,明确用人单位实行同等价值工作同等报酬和预防制止职场暴力、性骚扰的责任……”(政协委员孙德宏)[4]
法律定义、约谈机制、劳动监察、加强处罚……真的是每个环节代表们都没有放过呢。
其实,就业歧视问题已经不是第一次出现在两会中啦,在去年的建议和提案中就已经出现了不少相关内容,经过仔细搜索,小编为大家整理出了人社部、卫健委、司法部对这些问题的第一手回复哦!
关于就业歧视:“用人单位发布的招用人员简章或招聘广告,不得包含性别歧视性内容;禁止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有关性别的歧视性内容。”[5]
关于中小学教师队伍性别结构失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确保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不因民族、性别或者身体残疾而受歧视。”[6]
关于建立法律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关于在国家层面建立法律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下一步,我们将积极配合全国妇联做好相关工作,推动尽快建立性别平等评估机制。”[7]
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强对劳动争议处理相关问题的研究,通过联合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进一步强化对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指导和服务。”[8]
从回复中可以看出:禁止“有关性别”的歧视性内容、建立起“性别平等”的法律政策评估机制、加强“典型案例”的指导作用都成为了政府部门要明确承诺要继续推动的工作。
一点点思考和展望
看到这里,可能有不少小伙伴要问了:“这些回复真有用吗?”“这些建议和LGBT群体有什么关系呢?”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可以来进行一些思考和展望。
■回复真的有用吗?
收到建议和提案后,国务院会根据内容分交各部门,由它们直接给出回复。这些回复虽然没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但对本部门的工作存在拘束力。关于就业歧视,最近就完成了一次从回复到落实的全过程:
所以这些回复真的有用吗?
当然有用!!!(但具体要多久落实就不好说了…还是需要大家更多的关注、监督和推动啊)
■和LGBT+群体有什么关系?
虽然这些建议提案的内容更多是从保护妇女权益出发,没有明确提到基于SOGIE(性倾向、性别认同与性别表达)的歧视。但是,关于就业歧视的积极举措,或许真的能够为LGBT+群体带来机会哦。
以《反就业歧视法》为例,从2003年起,就有代表呼吁制定《反就业歧视法》;2009年,蔡定剑等专家学者起草的《反就业歧视法(专家建议稿)》被提交至全国人大。
之后,80余位来自政府、高校、NGO的专家参与了对其的修订工作,[9]同语也是其中的一员哦。修订稿(2015)的第三条明确将“(十一)性别认同、性别表达及性倾向”列为歧视的要素之一,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基于劳动者的性别认同、性别表达及性倾向实施就业歧视。”
2015年,孙晓梅教授联合35名人大代表再次提出这一议案,全国人大财经委在办理意见中肯定其“确有立法必要,建议有关部门加强调研起草工作”,人社部也在回复中明确表示要”推动反就业歧视法纳入立法规划“。[10]
今年,制定《反就业歧视法》又出现在建议中。有专家参与的立法推动,是不是真的可以将LGBT+群体的就业歧视问题纳入其中呢?吸取域外经验而计划建立的性别平等评估机制,是否会为我们的法律政策带来更多元的性别视角审视呢?或许大家可以继续大胆展望!努力求证!
虽然立法突破离我们还有一段距离,但司法案例还是离我们很近哒。
我国第一起胜诉的跨性别就业歧视案就有同语的全程参与哦,详情请见《中国法院首表态:单位看不惯员工性别表达?歧视!》,点击文章下方阅读原文即可跳转。
在这个案件中,性别认同、性别表达等词条首次被写进了判决书。
除了性别认同和性别表达,性倾向也是导致歧视的常见要素。
“我教导孩子要诚实,所以我无法说谎。我是同性恋。”
人社部在回复中强调要改善中小学教师的性别结构失衡问题,消除性别刻板印象带来的就业歧视。其实,这样的问题不只存在于中小学中,刻板印象也不只限于“性别”问题。
已经在幼教行业工作了近十年的明珏,只因在朋友圈分享同志社群活动的信息,被家长知晓其性倾向后就失去了教职。向仲裁庭递交申请书时,他举起了这样的标牌。[11]
去年的“青岛幼教案”,是国内#同志教师劳动权第一案#。明珏以劳动纠纷为由提起了劳动仲裁,园方被裁决赔偿其六个月的工资。
今年年初,在同志组织、专家学者、公益律师的多方支持下,明珏根据新的“平等就业权纠纷”案由,已经提起诉讼并成功立案啦!目前案件正在等待开庭,如果胜诉,将是第一个性倾向就业歧视胜诉案哦,期待大家的关注和支持~
虽然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但人社部在回复中明确肯定了案例的指导作用。不论是最高法的指导性案例,还是地方发布的典型案例,都展现出政府对劳动纠纷示范案例的重视和推动。
通过案例的方式争取更多官方的积极表态,为LGBT群体的就业权益保障提供更多的司法依据,也是同语近几年进行法律倡导的重要目标。相信随着更多的影响性诉讼的出现,我们会在转变大众观念、促进司法保障的路上越走越远。
来日方长,未来可期,我们一起加油鸭~
参考资料及相关链接(滑动查看喔)
[5]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4565号建议的答复http://www.nhc.gov.cn/wjw/jiany/201901/522df81e25084c80ad70591ccbc92633.shtml
[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6608号建议的答复
[7]司法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108、2470号建议的答复
[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3133号(社会管理类279号)提案的答复
信息整理:邹杨 静涵 书书 诗诗 N
撰稿:邹杨
编辑:2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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